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司補字第8號聲 請 人 賴自謀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金足、洪國雄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 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 之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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