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9年度,2090號
KSEV,109,雄補,2090,2021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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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2090號
原   告 李王純 
被   告 川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伯川 
被   告 良築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漢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川庭工程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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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築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川庭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