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公證書自書遺囑裁定確定證明書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司補字,109年度,127號
KSEV,109,雄司補,127,2021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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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司補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李華進 

聲 請 人 李坤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證書自書遺囑裁定確定證明書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 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非訟事件法 第5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 及家事法院處理之;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 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 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家事調解事件,除別有規定 外,由管轄家事事件之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2 條前段、 第5 條、第25條亦有明定。又關於指定或另行指定遺囑執行 人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 件法第127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人就自書遺囑及調解筆錄如何執行指定遺囑執行人事務 聲請調解,核屬家事事件法第3 條第4 項第10款所規定之家 事事件。又被繼承人李華桃生前最後住所地為高雄市仁武區 ,有被繼承人李華桃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則依 家事事件法第2 條前段及第127 條第1 項規定,應由臺灣高 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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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