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馬簡字第115號
原 告 鄭聰敏
被 告 德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冠凱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德輝營造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黃冠凱之除戶戶籍謄本,並提出被告之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 言詞辯論。
二、而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 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定有明文。查被告 之法定代理人已於近日死亡,有本院馬公簡易庭之公務電話 紀錄1 紙在卷可稽,爰依上開規定命原告限期補正如主文第 2 項所示事項。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莊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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