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虎簡調字第388號
聲 請 人 曾武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李秀卿之全體繼承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
本院前已於民國109 年12月1 日以函文通知補正,聲請人迄未補
正,茲以裁定限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蔡李秀卿(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謄本部分記
事欄均勿省略),並向被繼承人蔡李秀卿死亡時之戶籍地法
院查明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另依查詢結果,提出載有正
確被告姓名、住所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檢附繕本。
二、提出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同段1264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姓名欄勿省略
)。
三、陳報下列系爭土地現況:
⒈提供系爭土地之地上物現況照片。如系爭土地上有地上物坐落
,請對地上物拍照,並將照片上之地上物編號(A 、B 、C 、
D ……),在照片旁註記地上物之門牌號碼、使用人各為何?
並在地籍圖上約略畫出A 、B 、C 、D ……等地上物之坐落位
置及各自使用人。
⒉請將照片編號(①②③),並在地籍圖上標示出照片①②③之
拍照位置。
⒊此外,照片旁請註記,是由地籍圖的那個方位拍照(如由南往
北拍照、由西往東拍照)。並且在地籍圖上除以①②③標示出
照片之相對位置外,再另以箭頭表示拍照之方向。
⒋對系爭土地之周遭道路拍攝現況照片,並在地籍圖上畫出系爭
土地周遭道路之位置、路名、路寬。
⒌提出系爭土地上地上物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姓名欄
勿省略),若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請查明門牌號碼,陳報本
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黃麗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