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虎尾簡易庭(民事),虎簡調字,109年度,388號
HUEV,109,虎簡調,388,2021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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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虎簡調字第388號
聲 請 人 曾武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李秀卿之全體繼承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
本院前已於民國109 年12月1 日以函文通知補正,聲請人迄未補
正,茲以裁定限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蔡李秀卿(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謄本部分記
  事欄均勿省略),並向被繼承人蔡李秀卿死亡時之戶籍地法
  院查明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另依查詢結果,提出載有正
  確被告姓名、住所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檢附繕本。
二、提出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同段1264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姓名欄勿省略
  )。
三、陳報下列系爭土地現況:
⒈提供系爭土地之地上物現況照片。如系爭土地上有地上物坐落
 ,請對地上物拍照,並將照片上之地上物編號(A 、B 、C 、
 D ……),在照片旁註記地上物之門牌號碼、使用人各為何?
 並在地籍圖上約略畫出A 、B 、C 、D ……等地上物之坐落位
 置及各自使用人。
⒉請將照片編號(①②③),並在地籍圖上標示出照片①②③之
 拍照位置。
⒊此外,照片旁請註記,是由地籍圖的那個方位拍照(如由南往
 北拍照、由西往東拍照)。並且在地籍圖上除以①②③標示出
 照片之相對位置外,再另以箭頭表示拍照之方向。
⒋對系爭土地之周遭道路拍攝現況照片,並在地籍圖上畫出系爭
 土地周遭道路之位置、路名、路寬。
⒌提出系爭土地上地上物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姓名欄
 勿省略),若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請查明門牌號碼,陳報本
 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黃麗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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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