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家救字,110年度,15號
KSYV,110,家救,15,2021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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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救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許馨文 

代 理 人 杜貞儀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黃宜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 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經分會准許法律 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 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 法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1 項、第63條亦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110年度 家補字第35號),聲請人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 無勝訴之望,聲請訴訟救助,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 基金會高雄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民事起訴 狀等件為證,已為釋明,且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 會審查聲請人提出之法律扶助聲請,亦認定聲請人符合該會 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同意就其與相對人間之請求 分割遺產事件准予扶助等情,本院認聲請人所釋明其無資力 乙節,應可認定。又聲請人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為形式審查 之結果,亦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符合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 ,故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郭佳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如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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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