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0年度,683號
KSDV,110,司票,683,2021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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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683號
 
聲 請 人 尤勝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豪君周清田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系爭本票提示日為何(應載明提示年、月、日)。
二、相對人周豪君(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周清田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
  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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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