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683號
聲 請 人 尤勝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豪君、周清田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系爭本票提示日為何(應載明提示年、月、日)。
二、相對人周豪君(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周清田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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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