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7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楊伸沛(原名:楊喬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陸佰柒拾捌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逾期一期當月收取參佰元,連續逾期
二期當月計收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楊喬茵(原名:楊伸沛)於民國103年7月3日向
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
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
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
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遲延利息,逾期一期
當月收取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肆佰元,連續
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
期數為三期之違約金。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
合計新臺幣61678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
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
而保聲請人權益。
釋明文件:帳務資料,約定條款,申請書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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