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977號
KSDV,110,司促,977,2021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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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7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楊伸沛(原名:楊喬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陸佰柒拾捌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逾期一期當月收取參佰元,連續逾期
  二期當月計收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楊喬茵(原名:楊伸沛)於民國103年7月3日向
    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
    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
    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
    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遲延利息,逾期一期
    當月收取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肆佰元,連續
    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
    期數為三期之違約金。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
    合計新臺幣61678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
    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
    而保聲請人權益。
釋明文件:帳務資料,約定條款,申請書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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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