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902號
KSDV,110,司促,902,2021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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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02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王驥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捌佰叁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6080號
  函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務移轉於聲請
  人,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王驥培分別於93年3月及95年12月間向聲請人
  及案外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及案外人核發信用卡使用,
  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
  ,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
  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迄95年8月底積欠聲請人54,088元、迄98年10
  月底積欠案外人62,746元整未為清償(含年費、掛失費、代
  償金額、手續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
  額及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
  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督促其履行兼為債權讓與之通知,實感德便。
  謹   狀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90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驥培  │自民國095年1│至民國104年8│年息19.71   │
│  │49799 │     │0月14日   │月31日止  │       │
│  │元  │     │      │      │       │
│  │   │     ├──────┼──────┼───────┤
│  │   │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   │     │月1日起   │      │       │
│  │   │     │      │      │       │
├──┼───┼─────┼──────┼──────┼───────┤
│ 002│新臺幣│王驥培  │自民國098年1│至民國104年8│年息15    │
│  │62360 │     │1月29日起  │月31日止  │       │
│  │元  │     │      │      │       │
│  │   │     ├──────┼──────┼───────┤
│  │   │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   │     │月1日起   │      │       │
│  │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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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