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601號
KSDV,110,司促,601,2021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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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0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張芬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壹佰陸拾壹元,
  及其中新臺幣肆萬壹仟捌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
  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現金卡借款契約
     (證一),有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
     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二)查債務人張芬蘭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
     請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證二),
     且經聲請人迭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
     違約之事實。
  (三)次查,依契約書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
     行時,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
     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依上述
     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聲
     請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為此特提出本件之聲
     請。
  (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
     錢債務,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約定書影本可資
     證明。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
     感德便。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帳務交易明細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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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