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22號
原 告 賴彥均
訴訟代理人 林嘉柏律師
被 告 龎宗文
訴訟代理人 龎國揚
龎祖仁
被 告 龎國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28日所
為之109 年度訴字第222 號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應更正補附如本裁定之附圖。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調取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222 號判決原本比對,上開判決 原本附有如本裁定之附圖,惟上開判決正本漏未附上,屬判 決正本與原本不符之情形,自得依首開規定予以更正如主文 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容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