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439號
KSDV,109,補,1439,2021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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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39號
原   告 張宏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黑德爾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19,
7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9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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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黑德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