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434號
KSDV,109,補,1434,2021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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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34號
原   告 楊伸沛即楊喬茵



被   告 陳佩玗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請求將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14744號強制執行事件分配表
中,關於被告違約金債權所得分配金額新臺幣(下同)425,000
元、297,500 元,合計722,500 元予以剔除,而原告為該執行事
件之債務人,被告所得分配上開金額如予剔除,應先分配予原告
之其他債權人,如有餘額始發還予原告,原告因此減少所負其餘
債務及得獲發還金額,均為其若重新分配可得增加之利益,是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22,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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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