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9年度,335號
KSDV,109,司拍,335,20210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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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335號
 
聲 請 人 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苗豐強 


相 對 人 潘建賓 
關 係 人 郭玉霞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郭玉霞於民國108年11月5日以其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及案外人凱和通信企業有限公司潘再壽即禾聖通信行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台 幣(下同)1,7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約定依照各個 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嗣該不動產 於民國109年7月16日因信託關係移轉予相對人所有,亦經登 記在案。茲因聲請人執有案外人凱和通信企業有限公司、潘 再壽即禾聖通信行郭玉霞於民國109年4月17日簽發之本票 ,面額10,000,000元,到期日為109年7月15日。詎屆期經提 示尚有部分未獲付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 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 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件、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 書影本各1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
│土地: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權利範圍 │
│號│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目│平方公尺 │ │
├─┼───┼────┼────┼────┼────────┼─┼──────┼───────┤
│1│高雄 │鳳山 │新甲 │ │1200-12 │ │833 │10000之248 │
├─┴───┴────┴────┴────┴────────┴─┴──────┴───────┤
│建物︰ │
├─┬──┬───────────────┬──────┬─────────────┬──┬─┤
│編│ 建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權利│備│
│ │ │ 基地坐落 │ 主要建築 ├───────┬─────┤ │ │
│ │ ├───────────────┤ 材 料 及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 │ │ │
│號│ 號 │ 建物門牌 │ 房屋層數 │合 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
│ │ │ │ │ │ │ │ │
├─┼──┼───────────────┼──────┼───────┼─────┼──┼─┤
│1│3948│新甲段1200-12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五層:56.56 │ │全部│ │
│ │ │ │5層樓房 │合計:56.56 │ │ │ │
│ │ ├───────────────┤ │ │ │ │ │
│ │ │武營路106巷51之4號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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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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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和通信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