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醫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新正薪醫院
法定代理人 祝靖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智文、蘇詩茹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3,118,180 元本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83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醫療法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