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醫字,108年度,15號
KSDV,108,醫,15,20210114,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醫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新正薪醫院
法定代理人 祝靖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智文蘇詩茹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3,118,180 元本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83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醫療法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