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賢政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9 年度執聲字第23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賢政犯如附表所示之陸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賢政因犯如附表所示之6 罪,先後 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 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 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 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 別定有明文。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 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 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 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 ,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是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法院自 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 束(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 號、93年度台非字第192 號 裁判要旨可參)。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6 罪,業經先後判處各 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且 附表編號2 至6 之罪,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8 月確定 ,有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稽。經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符合刑法 第50條第1 項所定得予定執行刑之要件,本院認本件聲請核 屬正當。復依前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本院就附表所示案件 ,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 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曾經定應執行刑之罪所 示定應執行刑與其餘各罪所示判決刑度加計之總和即6 年3
月(計算式:5 年8 月+7 月=6 年3 月)。爰考量受刑人 所犯之罪,分別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1 罪)、販賣第二級 毒品罪(5 罪),犯罪時間均介在民國108 年9 至10月間, 販毒部分,販賣之對象共計4 人,各次販賣之金額、數量非 鉅,整體法益侵害程度,未若其罪數之鉅等情,定其應執行 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瀞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惠雯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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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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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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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3 年11月 │有期徒刑3 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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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8 年10月2 日 │108 年9 月21日 │108 年9 月10日至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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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 查 機 關 │高雄地檢108 年度毒偵│高雄地檢108 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8 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 │字第3764號 │第18842 、21425 號 │第18842 、2142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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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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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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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109 年度易字第21號 │108 年度訴字第736 號│108 年度訴字第736 號│
│事實審│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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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9 年2 月21日 │109 年10月29日 │109 年10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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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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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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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109 年度易字第21號 │108 年度訴字第736 號│108 年度訴字第736 號│
│判 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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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9 年4 月7 日 │109 年11月26日 │109 年11月26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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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編號2 至6 所示之罪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8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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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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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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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年9 月 │有期徒刑3 年9 月 │有期徒刑3 年8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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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8 年9 月11日 │108 年9 月16日 │108 年9 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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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 查 機 關 │高雄地檢108 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8 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8 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 │第18842 號 │第18842 、21425 號 │第18842 、2142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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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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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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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108 年度訴字第736 號│108 年度訴字第736 號│108 年度訴字第736 號│
│事實審│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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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9 年10月29日 │109 年10月29日 │109 年10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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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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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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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108 年度訴字第736 號│108 年度訴字第736 號│108 年度訴字第736 號│
│判 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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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9 年11月26日 │109 年11月26日 │109 年11月26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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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編號2 至6 所示之罪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8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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