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9年度,684號
KSDM,109,訴,684,20210111,3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8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鐘漢


      李韋廷




      施茗耀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35號
、109 年度偵字第1602號、109 年度偵字第2794號、109 年度調
偵字第79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曾鐘漢李韋廷施茗耀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 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曾鐘漢李韋廷施茗耀均自白犯 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至同案被 告周詠翔被訴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附此敘明。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書瑜
法 官 楊甯伃
法 官 蔡有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郁庭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