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字,110年度,45號
KSHM,110,聲,45,2021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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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信寬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 年度執聲
付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信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信寬前犯詐欺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嗣經最高法院上訴駁回確定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108 年6 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 年1 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原上訴字第1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水城
法 官 陳美燕
法 官 唐照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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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