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字,110年度,2號
TNHM,110,聲,2,2021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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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州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9年度執聲字第6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州峰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吳州峰因妨害自由等數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 核結果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審酌受刑人所 犯上開各罪之罪質、侵害法益及犯罪方式等因素,爰定其應 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罪雖已執 行完畢,惟此為檢察官執行本件應執行刑時應如何扣除該已 執行之刑之問題,不影響本件合於數罪併罰要件之裁定,併 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居正
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以晄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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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