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58號
上 訴 人 詹武財
兼 下 四人
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詹欽墩
詹高鎏
詹高侖
詹欽滄
詹鐘亮
被上訴人 詹得勝
詹德應
兼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詹德本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松虎律師
複代理人 黃心怡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0年2月23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36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聲請再開言詞辯論,主張臨道 路部分土地有建築線退讓之問題,並提出新分割方案,為求 分割方案完善,請被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就上訴人 主張建築線退讓之分割方案具狀表示意見,若有新分割方案 ,亦請一併提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羅智文
法 官 吳國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芬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