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9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潘自立
上列受刑人因銀行法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自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潘自立因銀行法罪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 年1月1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90197954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2 年度重金上更二字第8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意聰
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陳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振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