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8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儉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曾儉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 年1 月1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90198085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1749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國 忠
法 官 李 雅 俐
法 官 劉 敏 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俞 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