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10年度,103號
TCHM,110,聲,103,2021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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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高憲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憲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高憲棋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1月1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90198127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35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田 德 煙
法 官 李 明 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慈 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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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