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1531號
抗 告 人 曾國松
訴訟代理人 莊欣婷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久旭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登記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109年度補
字第1868號),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提起抗告,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廢棄。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仟肆佰萬元。 理 由
一、本件相對人於原法院起訴,依民法第179條、類推適用第541 條第2項規定,請求抗告人移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合稱 系爭房地)所有權登記予伊,經原法院於民國109年10月20 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25萬3,009元,裁定 命相對人於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萬2,974元(下稱原裁 定)。抗告人不服原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對 之提起抗告,抗告意旨略以:原裁定所憑實價登錄資料(下 稱原裁定實價登錄資料)係親友、員工或其他特殊關係人間 之交易價格,且該資料所示不動產係3樓住家,亦與系爭房 地可供1、2樓店面使用不同,無從作為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之依據;系爭房地為位於商業繁榮地區之可供1、2樓店面 使用之電梯大樓,縱有價格波動,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亦不 可能低於伊93年間購入該房地之價格3,400萬元,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自應以3,400萬元計算,爰聲明請求廢棄原裁定關 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二、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 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3項定有明 文。經查,相對人依民法第179條、類推適用第541條第2項 規定請求抗告人移轉系爭房地所有權登記予其,訴訟標的價 額應以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客觀之交易價額為準(最高法院 99年度台抗字第88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查,依相對人所提 房屋、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見原審卷第27至100頁),系 爭房地於93年8月10日之交易價格為3,400萬元。參以該房地 可供做1、2樓店面商業使用,且周遭商業繁榮,有照片3張
為憑(見本院卷第89至91頁),其中如附表編號1所示土地 之公告現值自94年度之每平方公尺67,825元逐年調漲至109 年度之每平方公尺109,884元,如附表編號2至3所示房屋歷 年之房屋稅額亦無明顯波動等情,亦有新北不動產愛連網之 歷年地價列表、如附表編號1所示土地之土地謄本、如附表 編號2至3所示房屋之房屋稅轉帳繳納通知(代繳款書)可證 (見本院卷第41至59頁),堪認系爭房地自93年8月10日起 之交易價值並未減少,兩造復均陳明同意以3,400萬元作為 系爭房地於本件起訴時之交易價值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見 本院卷第84頁);原裁定實價登錄資料係親友、員工或其他 特殊關係人間之交易價格,此為兩造所不爭執(見原審卷第 115頁、本院卷第15、84頁),自非客觀之市場交易價額, 不能憑以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 核定為3,400萬元。原法院依原裁定實價登錄資料核定訴訟 標的價額為625萬3,009元{即成交價格3萬5,756元平方公尺/ 元×【如附表編號1所示建物總面積(含陽臺)92.39平方公 尺+如附表編號2所示建物總面積(含陽臺)82.49平方公尺 】≒625萬3,009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尚有未合。抗告 意旨指摘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當,聲明廢棄 ,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將原裁定此部分廢棄,另核定本件訴 標的價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又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 額部分既經廢棄,原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即失所附麗, 應由原法院另為處理。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楊舒嵐
法 官 許勻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秦湘羽
附表
土地標示 編號 土地坐落 地目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1 新北市 三峽區 和平段 488 建 1264.73 10000分之639
建物標示 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材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樓層面積合計 2 03506 新北市○○區○○段000號 新北市○○區○○街000○0號 鋼筋混泥土造8層 一層:83.51 騎樓:3.52 合計:87.03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陽台5.36 全部 3 03507 新北市○○區○○段000號 新北市○○區○○街000○0號2樓 鋼筋混泥土造8層 二層:77.37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陽台5.12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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