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勞聲字,109年度,247號
TPHV,109,勞聲,247,2021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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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聲字第247號
聲 請 人 陳善明清(即陳嬗民京)

代 理 人 劉師婷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張繼援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事件,對於
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勞訴字第33號民
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109年度勞上字第200號),而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 ,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該項係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之特別 規定,應優先適用。是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而提起民事 訴訟,其聲請訴訟救助,並不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必要 。又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法院依據當事人所主張之事 實,無須調查辯論,即知其應受敗訴之裁判者而言。如當事 人之訴不合法不能補正或未經補正,或當事人之主張縱為真 實,在法律上仍應受敗訴之裁判之情形。若本案訴訟尚須經 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訴或敗訴之結果,即不得謂 為顯無勝訴之望(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808號裁定意旨 參照)。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為聲請人勞工因職 業災害請求其僱主即相對人損害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勞訴字第33號民事判決聲請人一 部勝訴、一部敗訴,聲請人就其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 所執上訴理由,尚須經法院調查及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 之結果,自難謂其顯無勝訴之望。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訴 訟救助,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宏文
法 官 陳心婷
法 官 朱慧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永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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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