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189號
TPHM,110,聲,189,2021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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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霞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楊霞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上更一字第4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確定。於民 國108年11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1月14日核 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 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月14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9 780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10年1月14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 1978050號)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葉乃瑋
法 官 黃紹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朱倩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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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