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182號
TPHM,110,聲,182,2021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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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8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振騏

籍設新北市○○區○○路000○0號(新北○○○○○○○○○)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
0年度執聲付字第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振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振騏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 刑確定,於102年7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1月 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 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因竊盜、偽造文書及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 方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 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罪刑確定,復經本院以106年度聲 字第95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1月確定,現在監執行中 ,受刑人並於110年1月14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本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月14日法矯署教字第10 9019780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憑。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 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核無 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黃紹紘
法 官 陳海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文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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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