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盛旺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盛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盛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 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訴字第326號判決判處應 執行有期徒刑7年8月,並經本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1313號 判決駁回上訴確定。送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1月 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 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月11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9 479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 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10年1月11日法矯 署教第00000000000號)等相關資料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 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陳海寧
法 官 葉乃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程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