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芳民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
年執聲付字第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芳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芳民因竊盜罪案件,經本院104年 度聲字第125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4月確定。送監執行 後,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1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 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月11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9 852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 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10年1月11日 法矯署教字第10901985200號)等相關資料後,認聲請人之 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陳海寧
法 官 葉乃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程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