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鈞瀚(原名陳炳勳)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10年度執聲付字第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鈞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鈞瀚(原名陳炳勳)因偽造文書案 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6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於1 09年3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1月11日核准假 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 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查受刑人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8年 度審訴字第101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嗣經本院108年度 上訴字第320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現在監執行中,受刑人 並於110年1月11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月11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98734 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各1份在卷可憑。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 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黃紹紘
法 官 陳海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文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