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11號
TPHM,110,聲,11,2021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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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林清來
受 刑 人 林峻麒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本院109年度聲字第3128號),
對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命令(109年度
執更火字第41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峻麒(原名林延樵、林大鈞; 先後於民國108年10月2日、109年9月21日更名)因所犯詐欺 等案件,經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而受刑人原於新竹科學園區上班,領有精障手冊,但均於下 班後不辭辛勞往返新竹、臺北,照顧罹患高血壓、心悸暨有 攝護腺病灶之父親即聲明異議人林清來。為了不影響受刑人 之工作、聲明異議人之健康暨考量疫情關係,實應准予受刑 人得以易科罰金並分期繳納云云。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 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定有明文。是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對檢察官執 行之指揮有聲明異議之適格。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詐欺、違反醫療法等案件,分別經法 院判處罪刑確定,而由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3128號裁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10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為以新臺幣 (下同)1千元折算1日確定。嗣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核發10 9年度執更火字第4100號執行指揮書,並否准受刑人易科罰 金之聲請,受刑人並於109年11月18日入監執行,此有上開 定應執行刑裁定、執行指揮書、受刑人之本院在監在押全國 記錄表等在卷可稽。聲明異議人就上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之否准易科罰金聲請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惟聲明異議人為 受刑人之父親,非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所指有權聲明異議之 「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揆諸前揭說明,其逕以 自己之名義提起聲明異議,於法尚有未合,且無從補正,本 件聲明異議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陳信旗
法 官 古瑞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君縈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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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