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93號
聲 請 人 中一電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琪
訴訟代理人 王嘉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6年8月29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8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
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
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83號公示催告,業經
本院調取該卷宗查明無訛。。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7 月26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聲請人
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伊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附表:
~t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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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2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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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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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日成商業有限公司周│永豐銀行南崁分行 │105年9月10日 │22,596元 │四八四五六九六 │中一│
│1 │靜華 │ │ │ │ │電工│
│ │ │ │ │ │ │科技│
│ │ │ │ │ │ │股份│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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