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300號
ULDV,109,補,300,2021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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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00號
原   告 鎮達室內裝修工程行即吳嘉峻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富譽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力佑國際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5,842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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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富譽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