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00號
原 告 鎮達室內裝修工程行即吳嘉峻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富譽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力佑國際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5,842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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