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75號
原 告 吉雄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盧俊吉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佳伶律師
上列原告二人與被告育衡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
二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二人本件請求被告騰空頂層部
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新臺幣(下同)773,900 元【計算式:36
1,000 元+412,900 元=773,9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
4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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