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家繼簡字第14號
原 告 李東益
被 告 李呈祥
李泳慶
侯廖素女
李素崎
李靜基
李素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 年12月2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公同共有被繼承人李新丁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准予分割,分割方法如附表一「分割結果欄」所示。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李呈祥、李泳慶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茲依原告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兩造之被繼承人李新丁(原姓名廖新丁,民國86 年7 月25日更正姓名)於107 年11月28日死亡,兩造均為其 子女,對於被繼承人李新丁遺產之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二所示 各七分之一。兩造被繼承人李新丁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 ,依法由兩造繼承,兩造並已辦妥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惟 有繼承人不願提供證明文件辦理遺產分割,故提起本件訴訟 ,請求分割被繼承人李新丁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等語,並聲 明:兩造公同共有被繼承人李新丁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 ,分割如附表一「分割結果欄」所示。
二、被告方面:
㈠被告侯廖素女、李素崎、李靜基、李素禎部分:同意原告請 求,均同意原告所提出之分割方案等語。
㈡被告李呈祥、李泳慶均未到庭表示意見,亦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且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 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分 別定有明文。次按終止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應以分割方式 為之,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 上亦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此有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74 8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又法院選擇分割遺產之方法,應具 體斟酌遺產之性質、利用價值、經濟效用、使用現狀及各繼 承人之意願等相關因素,本於公平原則為妥適之判決。 ㈡經查,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李新丁於107 年11月28日死亡,其 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尚未分割,而兩造均為被繼承人李 新丁之繼承人,應繼分各如附表二所示,又兩造就如附表一 所示之遺產,已辦妥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等事實,業據原告 提出被繼承人李新丁之繼承人戶籍謄本、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房屋稅籍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 等件在卷可佐,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被繼承人李新丁之個人 基本資料查核無訛,且為到庭之被告侯廖素女、李素崎、李 靜基、李素禎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被繼承人李新 丁所遺應予分割之遺產範圍,應以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為其 標的,堪予認定。又本件兩造繼承人就被繼承人李新丁之遺 產無法協議分割乙節,有本件調解不成立之調解紀錄表在卷 可參,而系爭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且無證據顯示兩造 彼此間訂有不分割遺產之協議,或被繼承人李新丁有以遺囑 禁止遺產之分割或定分割遺產之方法,則原告本於繼承人之 地位,依照上開法條規定,請求分割被繼承人李新丁所遺如 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本院審酌如附 表一所示遺產之性質、利用價值、經濟效用及全體繼承人之 利益等情事後,認將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分割為由兩造按 應繼分比例分別共有,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四、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 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 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定有明文。 本件分割遺產之訴,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兩造間本可互換 地位,且均蒙其利,而被告應訴係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 是認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較為公允 ,爰判決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 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0條之1 、第85條第1 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瑞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顏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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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被繼承人李新丁之遺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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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遺產項目 │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 分割結果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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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雲林縣崙背鄉福興段│ 216.41 │4/30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
│ │0000-0000 地號土地│ │ │分比例保持分別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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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雲林縣崙背鄉福興段│ 221.20 │4/30 │ 同上 │
│ │0000-0000 地號土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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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雲林縣崙背鄉福興段│ 925.14 │4/30 │ 同上 │
│ │0000-0000 地號土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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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雲林縣崙背鄉福興段│ 205.00 │4/30 │ 同上 │
│ │0000-0000 地號土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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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雲林縣崙背鄉福興段│ 461.00 │全部 │ 同上 │
│ │0000-0000 地號土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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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雲林縣崙背鄉福興段│ 24.05 │全部 │ 同上 │
│ │0000-0000 地號土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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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雲林縣崙背鄉福興段│ 1,486.75 │87/1540 │ 同上 │
│ │0000-0000 地號土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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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雲林縣崙背鄉港尾村│ 54.90 │全部 │ 同上 │
│ │嘉南27號房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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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雲林縣○○○村00號│ │全部 │ 同上 │
│ │房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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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兩造對被繼承人李新丁遺產之應繼分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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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姓 名│應繼分比例│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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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李呈祥 │1/7 │長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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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李東益 │1/7 │次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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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李泳慶 │1/7 │三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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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侯廖素女│1/7 │次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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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李素崎 │1/7 │三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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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李靜基 │1/7 │四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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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李素禎 │1/7 │五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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