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0278號
ULDV,109,司促,10278,20210108,3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278號
債 權 人 廖浩欽 


債 務 人 李育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㈠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
  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定有明文。
 ㈡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多次透過通訊軟體向其借貸共35
  0,000 元,並約定每月匯款10,000元至債權人指定之帳戶至
  清償為止,債務人亦為擔保系爭債權簽發金額250,000 元、
  100,000 元之本票2 紙予債權人。詎料,債務人非但未依約
  定按月還款10,000元,更於109 年10月起未匯任何款項至債
  權人指定之帳戶,經多次聯繫還款事宜,債務人亦藉故拖延
  ,不願回應,迄今尚有285,000 元債務未償還等語,債權人
  恐債權無法獲償,為此,爰依法向鈞院聲請發支付命令。
 ㈢經查,依債權人提出之借據所示,雙方僅就前開債務約定自
  109 年8 月29日起至111 年6 月29日止,分35期,於每月底
  歸還10,000元,並未有一期逾期未還債務全部到期等加速條
  款之約定,故債權人自難主張債務人因未依約還款而喪失期
  限利益,須就全部債務為清償。債權人雖再具狀稱其曾於10
  9 年5 月中去電要求債務人全額還款,債務人亦同意全額清
  償款項,並放棄債務分期付款之利益,然債權人並未就此提
  出相關釋明,本院尚難認其主張為實,而得認系爭債務已全
  部到期。另觀諸債權人提出之本票2 紙,其中僅面額100,00
  0 元之本票到期日業已屆至(108 年2 月1 日),另一面額
  250,000 元之本票到期日則載為西元2022年6 月29日,而債
  權人稱債務人已還款之65,000元係就面額250,000 元本票債
  務部分為清償,則本院綜合債權人之聲請意旨及所提出之債
  權釋明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僅得認定其請求於本支付命令第
  一項所示範圍內為有理由,逾此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
  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