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830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林華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仕瑩間請求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應釋明其請求。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 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 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 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 1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督促債務人返還借款,並提出LINE 對話紀錄等件為證,然觀之LINE對話紀錄內容,雖有提及匯 款300 萬元,惟匯款之原因多端(如清償借款、給付貨款、 贈與、損害賠償、給付工程款、投資等),尚難釋明債務人 有向債權人借款之情事,再者,LINE對話紀錄未顯示對話人 之姓名,難以釋明對話人即為債務人,另債權人提出關於債 務人資金流向及利息之書面資料,惟上開資料僅係債權人單 方提出,未經雙方簽名約定,亦無從認定債權人對債務人有 借款返還請求權之存在,故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9 年12 月23日發函通知債權人於收受送達次日起五日內補正債權釋 明文件( 提出債務人向債權人借款之書面協議) ,該項通知 業於109 年12月30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一紙在卷可稽 。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依首開規定,其聲請於法不 合,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 條 ,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 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