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0年度,2號
MLDM,110,單聲沒,2,2021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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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2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振球


第 三 人

被告繼承人
      黃羅笋妹



      黃裕隆


      黃美珍



      黃美芳


上列被告之繼承人等經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羅笋妹黃裕隆黃美珍黃美芳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 由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 ,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一、明知他人違 法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 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 取得。前二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 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 38條之1第1項、第2項、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財產 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院認 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本編關 於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之規定,於單獨宣告沒收程序準用之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第3項、第455條之37亦有 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檢察官聲請意旨認被告黃振球因違反森林法案件,遭 起訴後,於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138 號審理中死亡,本案就 被告黃振球被訴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判決 ,而未能判決有罪,惟被告黃振球如附表所示之牛樟木共3, 550 公斤,係被告黃振球犯本案故買贓物罪所得之物,實際 上未合法發還告訴人,仍應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 前段、第3 項規定,諭知沒收,且該犯罪所得仍有逸失之可 能,應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其價額。該等扣押物所在地在苗栗縣○○鄉○○路00○0 號 且由居住該處之黃美珍張瀗榮共同保管,第三人黃羅笋妹 為被告之配偶、黃裕隆黃美珍黃美芳均為被告子女(被 告之三女黃美玉已歿,無子女代位繼承),上開繼承人因繼 承而無償取得被告財產,爰依刑法第40條第3 項、第38條之 1 第2 項、第1 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被告於本案之犯罪所得 等語。經本院查詢上開繼承人黃羅笋妹黃裕隆黃美珍黃美芳均無對被告拋棄繼承,有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 查詢結果在卷可佐,是本院認黃羅笋妹黃裕隆黃美珍黃美芳核屬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爰依職權裁定命其等 參與沒收程序。
三、本院110 年度單聲沒第2 號案件定於民國110 年2 月24日下 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進行訊問,第三人得具狀或當庭 陳述意見,若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得不待其到庭 陳述逕行依卷證資料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7、第455條之12第3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瀅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玉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附表:
┌─┬────┬───────┬─────┬───────┐
│編│買受人 │交易時間 │交易數量 │買賣價格 │
│號│ │(民國) │(公斤) │(新臺幣) │
├─┼────┼───────┼─────┼───────┤
│1 │黃振球 │102年11月28日 │1,000 │20萬元 │
├─┼────┼───────┼─────┼───────┤
│2 │黃振球 │102年11月28日 │1,000 │20萬元 │




├─┼────┼───────┼─────┼───────┤
│3 │黃振球 │102年11月29日 │500 │10萬元 │
├─┼────┼───────┼─────┼───────┤
│4 │黃振球 │102年11月29日 │500 │10萬元 │
├─┼────┼───────┼─────┼───────┤
│5 │黃振球 │102年12月1日 │550 │10萬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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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