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原訴字第15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家濠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44
79、4591、4592、4643、5147、5200、5601、5946號、107 年度
軍偵字第46號、108 年度偵字第681 、1383、1384、1385、2298
號),及移送併辦(108 年度偵字第9869號),因被告於本院準
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
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p○○犯如附表一暨附表二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暨附表二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除就犯罪事實部分,將所載「 以不正方法取得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而持有財物 罪嫌」,更正為「一般洗錢罪」,並就證據部分補充「被告 p○○於審理中之自白」、「被害人X○○於警詢中之證述 」及「被害人M○○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起訴書附表 五就被告p○○所載罪數「被害人計52人,計52次」部分, 業經檢察官以誤繕為由,更正為「被害人計58人」,見本院 卷四第431 頁)。
二、論罪科刑:
㈠論罪、罪數關係及併辦部分:
⒈核被告就附表一各編號所示犯行,均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 第1 項之一般洗錢罪(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及刑法第33 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上開 被告各次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均係 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皆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分別從一重 處斷。
⒉核被告就附表二各編號所為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業經檢察官當 庭更正)。
⒊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被害人,有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施用詐術而多次匯款者,乃該集團成員以同一詐欺手法訛詐 同一被害人,致該被害人於密接時間內多次匯款,其等施用 詐術之方式及詐欺對象相同,侵害同一人之財產法益,且各 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 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將之視為數個舉動之 接續施行,核屬接續犯而各為包括之一罪。又被告如前載附 表一、二各編號所示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分 論併罰。
⒋至於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 年度偵字第9869號移送 併辦意旨書所示部分,雖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惟因上揭移 送併辦意旨所述犯罪事實,經核與被告經起訴之犯罪事實相 同,核為起訴效力所及,故本院自得一併審究,附此敘明。 ㈡共同正犯:
被告就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犯行,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 均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刑之加重或減輕事由:
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 其刑,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想像競合犯 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一重處斷,乃 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 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 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 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 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 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 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此, 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 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10 8 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就其 所涉各該一般洗錢犯行均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合於洗錢 防制法第16條第2 項之要件,本院自應就此一併審酌。 ㈣量刑與定應執行之刑:
⒈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卻不思以正途賺取所需,竟加入本案 詐欺集團負責收取人頭帳戶提款卡後,將之交予集團車手頭 轉交車手使用,可見本案詐欺集團之組織縝密、分工精細。 而被告所為除無視政府一再宣示掃蕩詐欺集團之決心,分別 造成如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之人之財產損失,破壞社會秩 序及社會成員間之互信基礎外,更製造金流斷點,破壞金流 秩序之透明穩定,妨害國家對於犯罪之追訴與處罰,致使如 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人遭騙財物益加難以尋回而助長犯罪,
所為殊值非難。惟念被告犯後於審理中已坦承犯行,態度尚 可,兼衡其於審理中自陳高職肄業,入監前從事服務業,家 中無人需其扶養等語(見本院卷七第481 頁)之智識程度、 家庭與生活狀況,暨其於共犯結構中之角色地位及分工情形 ,及如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被害人之財產損失程度等一切 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⒉末考量被告實施上揭犯行之犯罪動機一致、犯罪手法雷同, 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尚非甚鉅,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 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 罪責原則。復參以被告所犯各罪於共犯結構中之角色地位、 被害人數及被害金額多寡、犯罪態樣、時間間隔、各罪依其 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合併刑罰所生痛苦之加乘效果等情狀 ,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以資警惕。
三、沒收部分:
按沒收新制係參考外國立法例,為契合沒收之法律本質,認 沒收為刑法所定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 性,而非刑罰(從刑),已明定沒收為獨立之法律效果,在 修正刑法第五章之一以專章規範,故判決主文內諭知沒收, 已毋庸於各罪項下分別宣告沒收,亦可另立一項合併為相關 沒收宣告之諭知,使判決主文更簡明易懂,增進人民對司法 之瞭解與信賴(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386 號判決、10 8 年度台上字第1611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㈠犯罪所得部分:
被告於審理中已供稱伊收取包裹每次可獲取500 元之報酬, 但伊並未計算伊總共獲得多少報酬等語(見本院卷三第91至 93頁),可見被告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實施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後,確有因領取包裹或向共犯收取包裹而獲取犯罪所得,然 因被告確切獲取之犯罪所得數額難以明確計算,本院爰依刑 法第38條之2 第1 項規定,以估算之方式,就附表一所示共 39個人頭帳戶,暨附表二所示共4 位被害人所寄出包裹部分 ,認定被告就每一人頭帳戶或每一包裹均有獲取500 元之報 酬,合計21,500元【計算式:(39+4)×500 =21,500】。 而被告上開犯罪所得既未據扣案,本院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 1 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3 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至於附表二所示帳戶部分,因非被告前往領取包裹,自難 認被告有因實施此部分犯行而獲取犯罪所得,附此敘明。 ㈡供犯罪所用之物部分:
查供被告用與本案詐欺集團聯繫之IPHONE手機1 支,暨起訴 書附表四中有供被告使用之犯罪工具部分,俱已經臺灣高等
法院臺南分院以108 年度金上訴字第1268、1269、1270號判 決對之宣告沒收確定,故本院自無庸對此等犯罪工具重複宣 告沒收。
㈢洗錢行為標的部分:
⒈按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 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洗錢防制法 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此一規定採取義務沒收主義, 只要合於前述要件,法院本應為相關沒收之諭知,然因該洗 錢行為之標的是否限於行為人所有者始得宣告沒收,法無明 文,而實務上一向認為倘法條並未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 人與否均沒收」時,自仍以屬於被告所有者為限,始應予以 沒收,再參酌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5026號判決:「該 法條並未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自 仍以屬於被告所有者為限,始應予以沒收」之意旨,亦足認 在洗錢防制法並未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 之情形下,宜從有利於被告之認定,而認洗錢行為之標的須 屬於被告所有者,始應予以宣告沒收。
⒉經查,被告於本案雖經手隱匿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贓款之去 向,而足認該等贓款應屬洗錢行為之標的,然因該等贓款依 同案被告宇○○、地○○於審理中所述,均已層層轉交由本 案詐欺集團上手即陳韋智收受(見本院卷七第122 頁),而 非屬被告所有或在其實際掌控中,且卷內亦無充分證據足認 被告仍實際掌控此等洗錢行為標的,故本院尚無從依洗錢防 制法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就上開被告之洗錢行為標的諭 知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2 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第16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39 條之4第1 項第2 款、第55條、第51條第5 款、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劉偉誠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智炫移送併辦,檢察官黃智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俊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
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鄭雅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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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被│ 詐騙方式 │ 被害人 │ 被害人 │ 被害人 │ 提領 │ 車手 │ 車手 │ 車手 │ 主文 │
│號│害│ │匯款時間│ 匯入帳戶 │ 匯款金額 │ 車手 │ 提領時間 │ 提領地點 │ 提領金額 │ │
│ │人│ │ │(人頭戶名)│ (新臺幣)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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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陳│107 年8 月2 日21時許,陳立│107 年8 │彰化商業銀行│1 萬4,985 元│n○○│107 年8 月│臺中市后里區│1 萬5,000 元│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 │立│勳於網路瀏覽看見詐騙集團成│月4 日19│000000000000│ │乙○○│4 日19時53│福美路17號超│ │,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勳│員佯裝成假賣家於網路刊登拍│時50分許│00號帳戶 │ │ │分至54分許│商 │ │ │
│ │ │賣CSO 遊戲帳號之虛偽廣告,│ │(劉虔汝) │ │ │ │ │ │ │
│ │ │C○○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 │ │ │ │ │ │ │ │
│ │ │聯絡該假賣家購買遊戲帳號,│ │ │ │ │ │ │ │ │
│ │ │依其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 │ │ │ │ │ │ │ │
│ │ │列指定帳戶。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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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翁│107 年9 月14日11時許,經詐│107 年9 │臺灣銀行 │10萬元 │T○○│107 年9 月│臺中市大雅區│2 萬元 │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 │福│騙集團成員以不詳門號之行動│月14日15│000000000000│ │ │14日15時50│雅潭路183 號│ │,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 │如│電話撥打予申○○,佯裝係其│時0 分許│號帳戶 │ │ │分許 │超商 │ │ │
│ │ │友人,向申○○佯稱:更換手│ │(涂天賜) │ │ │ │ │ │ │
│ │ │機門號,現急需用錢云云,使│ │ │ │ │ │ │ │ │
│ │ │申○○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 │ │ │ │ │ │ │ │
│ │ │列時間匯款至右列指定帳戶。│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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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盧│107 年9 月14日16時30分許,│107 年9 │中國信託商業│5 萬8,985 元│ │107 年9 月│臺中市大雅區│8 萬9,000 元│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 │宛│經詐騙集團成員以000000000 │月14日17│銀行 │ │ │14日17時32│雅環路1段330│ │,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亭│號電話撥打予k○○,佯裝係│時9 分至│000000000000│ │ │分至50分許│號超商、同路│ │ │
│ │ │網路賣家、銀行人員,向盧宛│23分許 │號帳戶 │ │ │ │段336 號三信│ │ │
│ │ │亭佯稱: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 │(柯君平) │ │ │ │商銀 │ │ │
│ │ │將誤其設定成分期約定轉帳,│ │ │ │ │ │ │ │ │
│ │ │導致帳戶會重複扣款,需協助│ │ │ │ │ │ │ │ │
│ │ │解除設定云云,使k○○陷於│ │ │ │ │ │ │ │ │
│ │ │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先後│ │ │ │ │ │ │ │ │
│ │ │匯款至右列指定帳戶。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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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楊│107 年9 月14日18時7 分許,│107 年9 │玉山商業銀行│2 萬9,985 元│ │107 年9 月│臺中市大雅區│2 萬9,000 元│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 │婷│經詐騙集團成員以0000000000│月14日18│000000000000│ │ │14日18時25│雅環路1段336│ │,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雅│號電話撥打予Z○○,佯裝係│時7 分許│6號帳戶 │ │ │分許 │號三信商銀 │ │ │
│ │ │保養品公司人員、郵局人員,│ │(吳儀浚) │ │ │ │ │ │ │
│ │ │向Z○○佯稱:因內部人員操│ │ │ │ │ │ │ │ │
│ │ │作疏失將誤其設定成分期約定│ │ │ │ │ │ │ │ │
│ │ │轉帳,帳戶會重複扣款,需協│ │ │ │ │ │ │ │ │
│ │ │助解除設定云云,使Z○○陷│ │ │ │ │ │ │ │ │
│ │ │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 │ │ │ │ │ │ │ │
│ │ │款至右列指定帳戶。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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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曹│107 年9 月14日17時6 分許,│107 年9 │ │2 萬9,989 元│ │ │ │ │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 │榮│經詐騙集團成員以000000000 │月14日17│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亨│號電話撥打予玄○○,佯裝係│時46分許│ │ │ │ │ │ │ │
│ │ │旅行社人員、郵局人員,向曹│ │ │ │ │ │ │ │ │
│ │ │榮亨佯稱:因人員操作錯誤,│ │ │ │ │ │ │ │ │
│ │ │將其設定成高級會員,將多扣│ │ │ │ │ │ │ │ │
│ │ │費用,需協助解除設定云云,│ │ │ │ │ │ │ │ │
│ │ │使玄○○陷於錯誤,依指示於│ │ │ │ │ │ │ │ │
│ │ │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指定帳戶│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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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游│107 年7 月28日15時37分許,│107 年7 │玉山商業銀行│1 萬7,223 元│O○○│109 年7 月│臺中市龍井區│7,000 元 │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 │旻│經詐騙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游│月28日20│000000000000│ │ │28日21時10│中龍路2 段29│ │,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昀│旻昀,佯裝係HITO本舖人員、│時53分至│0號帳戶 │ │ │分許 │8 號超商 │ │ │
│ │ │銀行人員,向R○○佯稱:其│21時7 分│(王俊傑) │ │ │ │ │ │ │
│ │ │多訂12筆訂單,需配合取消訂│許 │ │ │ │ │ │ │ │
│ │ │單云云,使R○○陷於錯誤,│ │ │ │ │ │ │ │ │
│ │ │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先後匯款至│ │ │ │ │ │ │ │ │
│ │ │右列指定帳戶。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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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徐│107 年7 月28日19時40分許,│107 年7 │ │2 萬9,985 元│ │ │ │ │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 │麗│經詐騙集團成員以0000000000│月28日19│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 │雯│號電話撥打予未○○,佯裝係│時40分許│ │ │ │ │ │ │ │
│ │ │網路賣家,向未○○佯稱:因├────┼──────┼──────┼───┼─────┼──────┼──────┤ │
│ │ │網路購物廠商問題,需其配合│107 年7 │臺灣銀行 │8 萬9,955 元│不詳 │不詳 │不詳 │不詳 │ │
│ │ │協助解除設定云云,使未○○│月28日20│000000000000│ │ │ │ │ │ │
│ │ │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時32分至│8號帳戶 │ │ │ │ │ │ │
│ │ │先後匯款至右列指定帳戶。 │50分許 │(唐振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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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劉│107 年7 月28日18時48分許,│107 年7 │玉山商業銀行│5 萬9,974 元│辰○○│107 年7 月│臺中市北屯區│10萬5,000 元│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 │展│經詐騙集團成員以0000000000│月28日19│000000000000│ │ │28日19時42│昌平路二段45│ │,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 │廷│號電話撥打予e○○,佯裝係│時36分至│0號帳戶 │ │ │分許起至21│號、臺中市大│(與編號6 游│ │
│ │ │HITO本舖網路購物專員、郵局│54分許 │(王俊傑) │ │ │時34分許 │雅區中清路三│旻昀、編號7 │ │
│ │ │人員,向e○○佯稱:因作業│ │ │ │ │ │段114 之1 賀│未○○部分合│ │
│ │ │疏失誤將其設定成黃金會員,│ │ │ │ │ │、臺中市龍井│算) │ │
│ │ │需配合取消會員扣款云云,使│ │ │ │ │ │區中華路二段│ │ │
│ │ │e○○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 │ │ │ │ │市沙鹿區北勢│ │ │
│ │ │列時間先後匯款至右列指定帳│ │ │ │ │ │東路411 之2 │ │ │
│ │ │戶。 │ │ │ │ │ │號超商 │ │ │
│ │ │ ├────┼──────┼──────┼───┼─────┼──────┼──────┤ │
│ │ │ │107 年7 │玉山商業銀行│8 萬7,995 元│不詳 │不詳 │不詳 │不詳 │ │
│ │ │ │月28日19│000000000000│ │ │ │ │ │ │
│ │ │ │時47分至│2號帳戶 │ │ │ │ │ │ │
│ │ │ │20時39分│(曾秀娟) │ │ │ │ │ │ │
│ │ │ │許 │彰化商業銀行│ │ │ │ │ │ │
│ │ │ │ │000000000000│ │ │ │ │ │ │
│ │ │ │ │02號帳戶 │ │ │ │ │ │ │
│ │ │ │ │(黃冠逞) │ │ │ │ │ │ │
│ │ │ │ │臺灣銀行 │ │ │ │ │ │ │
│ │ │ │ │000000000000│ │ │ │ │ │ │
│ │ │ │ │8號帳戶 │ │ │ │ │ │ │
│ │ │ │ │(唐振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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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黃│107 年7 月26日16時19分許,│107 年7 │彰化商業銀行│5 萬7,897 元│不詳 │不詳 │不詳 │不詳 │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 │品│經詐騙集團成員以0000000000│月26日17│000000000000│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瑞│號電話撥打予V○○,佯裝係│時11分至│00號帳戶 │ │ │ │ │ │ │
│ │ │HITO本舖客服人員、銀行人員│25分許 │(丁鉦樹) │ │ │ │ │ │ │
│ │ │,向V○○佯稱:因內部人員│ │ │ │ │ │ │ │ │
│ │ │操作疏失,誤將其訂購商品設│ │ │ │ │ │ │ │ │
│ │ │為12筆,需配合取消訂單云云│ │ │ │ │ │ │ │ │
│ │ │,使V○○陷於錯誤,依指示│ │ │ │ │ │ │ │ │
│ │ │於右列時間先後匯款至右列指│ │ │ │ │ │ │ │ │
│ │ │定帳戶。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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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張│107 年7 月26日16時0 分許,│107 年7 │ │4 萬4,045 元│ │ │ │ │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 │堃│經詐騙集團成員以000000000 │月26日16│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漢│號電話撥打予亥○○,佯裝係│時48分許│ │ │ │ │ │ │ │
│ │ │DEVILCASE 客服人員、銀行人│ │ │ │ │ │ │ │ │
│ │ │員,向亥○○佯稱:因誤將其│ │ │ │ │ │ │ │ │
│ │ │設定成批發商,將要扣款,需│ │ │ │ │ │ │ │ │
│ │ │協助解除設定云云,使亥○○│ │ │ │ │ │ │ │ │
│ │ │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 │ │ │ │ │ │ │ │
│ │ │匯款至右列指定帳戶。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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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盧│107 年7 月26日17時2 分許,│107 年7 │ │2 萬9,912 元│陳永盛│107 年7 月│臺中市沙鹿區│2 萬9,000 元│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 │正│經詐騙集團成員以0000000000│月26日18│ │ │ │26日18時40│成功東街42至│ │,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得│號電話撥打予j○○,佯裝係│時24分許│ │ │ │分、46分許│46號超商、臺│ │ │
│ │ │HITO購物網站人員,向j○○│ │ │ │ │ │中市沙鹿區成│ │ │
│ │ │佯稱:因人員疏失,誤將其訂│ │ │ │ │ │功東街1 號超│ │ │
│ │ │購商品設為24筆,若未取消將│ │ │ │ │ │商 │ │ │
│ │ │自動在名下帳戶扣款,需配合│ │ │ │ │ │ │ │ │
│ │ │取消訂單云云,使j○○陷於│ │ │ │ │ │ │ │ │
│ │ │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先後│ │ │ │ │ │ │ │ │
│ │ │匯款至右列指定帳戶。 │ │ │ │ │ │ │ │ │
├─┼─┼─────────────┼────┼──────┼──────┼───┼─────┼──────┼──────┼───────────────┤
│12│高│107 年9 月18日18時許,經詐│107 年9 │通霄鎮農會 │9 萬9,976 元│H○○│107 年9 月│臺中市東區旱│10萬元 │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 │婉│騙集團成員以0000000000號電│月19日18│00000000000 │ │ │19日18時20│溪街89號農會│ │,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 │華│話撥打予戌○○,佯裝係EASY│時14分至│號帳戶 │ │ │分許起 │ │ │ │
│ │ │SHOP人員、銀行人員,向高婉│16分許 │(余婉綺) │ │ │ │ │ │ │
│ │ │華佯稱:之前消費遭重複扣款│ │ │ │ │ │ │ │ │
│ │ │,需協助解除問題云云,使高│ │ │ │ │ │ │ │ │
│ │ │婉華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 │ │ │ │ │ │ │ │
│ │ │時間先後匯款至右列指定帳戶│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陳│107 年9 月18日22時28分許,│107 年9 │第一商業銀行│8 萬9,095 元│ │107 年9 月│臺中市東區一│9 萬9,000 元│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 │韋│經詐騙集團成員以0000000000│月19日18│00000000000 │ │ │19日18時41│心街403 號郵│ │,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雯│號電話撥打予L○○,佯裝係│時27分至│號帳戶 │ │ │分許起 │局、臺中市東│ │ │
│ │ │FM時尚鞋子客服人員、銀行人│41分許 │(杜敏馨) │ │ │ │區自由路四段│ │ │
│ │ │員,向L○○佯稱:因工讀生│ │ │ │ │ │339號超商 │ │ │
│ │ │誤刷10筆消費,將其設定為經│ │ │ │ │ │ │ │ │
│ │ │銷商,會直接自其帳戶扣款,│ │ │ │ │ │ │ │ │
│ │ │需協助取消云云,使L○○陷│ │ │ │ │ │ │ │ │
│ │ │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先│ │ │ │ │ │ │ │ │
│ │ │後匯款至右列指定帳戶。 │ │ │ │ │ │ │ │ │
├─┼─┼─────────────┼────┼──────┼──────┤ ├─────┼──────┼──────┼───────────────┤
│14│蕭│107 年9 月19日17時30分許,│107 年9 │中國信託商業│5,985 元 │ │107 年9 月│臺中市東區經│12萬元 │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 │雅│經詐騙集團成員以0000000000│月19日18│銀行 │ │ │19日18時57│武東路36號新│ │,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婷│號電話撥打予l○○,佯裝係│時46分許│000000000000│ │ │分許起 │光銀行、臺中│ │ │
│ │ │賣場人員、銀行人員,向蕭雅│ │號帳戶 │ │ │ │市東區十甲路│ │ │
│ │ │婷佯稱:因員工失誤,將其設│ │(邱昱文) │ │ │ │202 號超商、│ │ │
│ │ │定為每月固定扣款,需協助取│ │ │ │ │ │臺中市大里區│ │ │
│ │ │消云云,使l○○陷於錯誤,│ │ │ │ │ │新仁路二段92│ │ │
│ │ │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 │ │ │ │ │號超商、臺中│ │ │
│ │ │指定帳戶。 │ │ │ │ │ │市太平區永豐│ │ │
├─┼─┼─────────────┼────┤ ├──────┤ │ │路89號彰化銀│ ├───────────────┤
│15│陳│107 年9 月19日17時38分許,│107 年9 │ │8 萬9,978 元│ │ │行 │ │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 │貞│經詐騙集團成員以0000000000│月19日18│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羽│號電話撥打予K○○,佯裝係│時39分至│ │ │ │ │ │ │ │
│ │ │KIKI雜貨客服人員、銀行人員│19時2 分│ │ │ │ │ │ │ │
│ │ │,向K○○佯稱:因操作失誤│許 │ │ │ │ │ │ │ │
│ │ │將其設定成會員,將每月定期│ │ │ │ │ │ │ │ │
│ │ │扣款,需協助解除設定云云,│ │ │ │ │ │ │ │ │
│ │ │使K○○陷於錯誤,依指示於│ │ │ │ │ │ │ │ │
│ │ │右列時間先後匯款至右列指定│ │ │ │ │ │ │ │ │
│ │ │帳戶。 │ │ │ │ │ │ │ │ │
├─┼─┼─────────────┼────┤ ├──────┤ │ │ │ ├───────────────┤
│16│楊│107 年9 月19日18時15分許,│107 年9 │ │2 萬5,000 元│ │ │ │ │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 │敏│經詐騙集團成員以0000000000│月19日19│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昕│號電話撥打予Y○○,佯裝係│時18分至│ │ │ │ │ │ │ │
│ │ │EVAEVA購物網站客服人員、銀│24分許 │ │ │ │ │ │ │ │
│ │ │行人員,向Y○○佯稱:因會│ │ │ │ │ │ │ │ │
│ │ │計人員輸入錯誤將其設定成會│ │ │ │ │ │ │ │ │
│ │ │員,需協助解除設定否則會開│ │ │ │ │ │ │ │ │
│ │ │始扣款云云,使Y○○陷於錯│ │ │ │ │ │ │ │ │
│ │ │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先後匯│ │ │ │ │ │ │ │ │
│ │ │款至右列指定帳戶。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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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陳│107 年9 月19日18時39分許,│107 年9 │臺灣中小企業│2 萬9,985 元│ │107 年9 月│臺中市東區建│8 萬8,000 元│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 │彥│經詐騙集團成員以0000000000│月19日20│銀行 │ │ │19日18時20│成路676 至67│ │,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星│號電話撥打予I○○,佯裝係│時31分至│00000000000 │ │ │分許起 │8 號郵局 │ │ │
│ │ │雨傘王客服人員、郵局人員,│37分許 │號帳戶 │ │ │ │ │ │ │
│ │ │向I○○佯稱:因內部人員誤│ │(陳巡吉) │ │ │ │ │ │ │
│ │ │將其設黃金會員,成為分期約│ │ │ │ │ │ │ │ │
│ │ │定轉帳將被連續扣款,需協助│ ├──────┼──────┤ ├─────┼──────┼──────┤ │
│ │ │解除設云云,使I○○陷於錯│ │中華郵政股份│2 萬9,985 元│ │107 年9 月│臺中市東區力│7 萬9,000 元│ │
│ │ │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先後匯│ │有限公司 │ │ │19日20時29│行路52巷5 號│ │ │
│ │ │款至右列指定帳戶。 │ │000000000000│ │ │分許起 │郵局、臺中市│ │ │
├─┼─┼─────────────┼────┤57號帳戶 ├──────┤ │ │東區建成路66│ ├───────────────┤
│18│鄒│107 年9 月19日20時20分許,│107 年9 │(黃信全) │4 萬9,985 元│ │ │8號超商 │ │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 │雅│經詐騙集團成員以000000000 │月19日20│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菱│號電話撥打予b○○,佯裝係│時30分許│ │ │ │ │ │ │ │
│ │ │臺中商銀客服人員,向b○○│ │ │ │ │ │ │ │ │
│ │ │佯稱:因其於網路購物簽收貨│ │ │ │ │ │ │ │ │
│ │ │物時,誤簽收成每月重複扣款│ │ │ │ │ │ │ │ │
│ │ │項目,需協助處理云云,使鄒│ │ │ │ │ │ │ │ │
│ │ │雅菱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 │ │ │ │ │ │ │ │
│ │ │時間匯款至右列指定帳戶。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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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呂│107 年9 月18日18時55分許,│107 年9 │臺灣中小企業│5 萬9,976 元│ │107 年9 月│臺中市東區建│8 萬8,000 元│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 │欣│經詐騙集團成員以0000000000│月19日20│銀行 │ │ │19日18時20│成路676 至67│ │,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怡│號電話撥打予壬○○,佯裝係│時36分至│00000000000 │ │ │分許起 │8 號郵局 │ │ │
│ │ │FM時尚美鞋客服人員、郵局人│38分許 │號帳戶 │ │ │ │ │ │ │
│ │ │員,向壬○○佯稱:因誤將其│ │(陳巡吉) │ │ │ │ │ │ │
│ │ │設定為分期非約定轉帳,會連│ │ │ │ │ │ │ │ │
│ │ │續扣款12個月,需協助解除設│ │ │ │ │ │ │ │ │
│ │ │定云云,使壬○○陷於錯誤,│ │ │ │ │ │ │ │ │
│ │ │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先後匯款至│ │ │ │ │ │ │ │ │
│ │ │右列指定帳戶。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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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吳│107 年9 月22日18時10分許,│107 年9 │中國信託商業│14萬9,969 元│ │107 年9 月│彰化縣彰化市│14萬9,000 元│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 │孟│經詐騙集團成員以0000000000│月22日19│銀行 │ │ │22日17時6 │中央路234 號│ │,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 │穎│號電話撥打予庚○○,佯裝係│時23分至│000000000000│ │ │分許、9 月│超商、臺中市│ │ │
│ │ │購物網站業務人員、銀行人員│23日0 時│號帳戶 │ │ │23日0 時2 │北屯區北屯路│ │ │
│ │ │,向庚○○佯稱:因業務疏失│18分許 │(許祐惠) │ │ │分至18分許│439 之16號超│ │ │
│ │ │誤將其加入會員,將每月收取│ │ │ │ │ │商、臺中市北│ │ │
│ │ │1 千多元費用,如要取消需協│ │ │ │ │ │屯區遼寧路一│ │ │
│ │ │助解除設定云云,使庚○○陷│ │ │ │ │ │段159 號超商│ │ │
│ │ │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先│ │ │ │ │ │、臺中市北屯│ │ │
│ │ │後匯款至右列指定帳戶。 │ │ │ │ │ │區興安路一段│ │ │
│ │ │ │ │ │ │ │ │233號超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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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袁│107 年10月12日9 時5 分許,│107 年10│中華郵政股份│8 萬元 │ │107 年10月│臺中市豐原區│8 萬元 │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 │明│經詐騙集團成員以門號090752│月12日11│有限公司 │ │ │12日12時50│向陽路139號 │ │,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俊│1973號行動電話撥打予酉○○│時15分許│000000000000│ │ │分起至12時│ │ │ │
│ │ │,佯裝係其親戚,向酉○○佯│ │02號帳戶 │ │ │52分許止 │ │ │ │
│ │ │稱:因做生意現急需貨款云云│ │(許淋凱) │ │ │ │ │ │ │
│ │ │,使酉○○陷於錯誤,依指示│ │ │ │ │ │ │ │ │
│ │ │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指定帳│ │ │ │ │ │ │ │ │
│ │ │戶。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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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邱│107 年7 月31日17時16分許,│107 年7 │中華郵政股份│5 萬4,014 元│辰○○│107 年7 月│臺中市龍井區│3 萬元 │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 │旻│經詐騙集團成員以000000000 │月31日18│有限公司 │ │ │31日18時10│新興路5 巷2 │ │,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熙│號電話撥打予巳○○,佯裝係│時4 分許│000000000000│ │ │分許 │號超商 │ │ │
│ │ │DEVILCASE 客服人員、銀行人│ │51號帳戶 │ │ │ │ │ │ │
│ │ │員,向巳○○佯稱:因輸入資│ │(林怡萱) │ │ │ │ │ │ │
│ │ │料導致點選多筆購物,需協助│ │ │ │ │ │ │ │ │
│ │ │取消交易云云,使巳○○陷於│ │ │ │ │ │ │ │ │
│ │ │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先後│ │ │ │ │ │ │ │ │
│ │ │匯款至右列指定帳戶。 │ │ │ │ │ │ │ │ │
├─┼─┼─────────────┼────┤ ├──────┤ │ │ │ ├───────────────┤
│23│蔡│107 年7 月31日16時19分許,│107 年7 │ │5 萬9,912 元│ │ │ │ │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 │信│經詐騙集團成員以0000000000│月31日17│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賢│號電話撥打予g○○,佯裝係│時11分至│ │ │ │ │ │ │ │
│ │ │HOT 服飾客服人員、銀行人員│55分許 │ │ │ │ │ │ │ │
│ │ │,向g○○佯稱:因不慎將資├────┼──────┼──────┤ │ │ ├──────┤ │
│ │ │料改成批發商,導致其購買12│107 年7 │新光商業銀行│7 萬元 │ │ │ │2 萬9,000 元│ │
│ │ │項商品,如取消則需協助處理│月31日18│000000000000│ │ │ │ │ │ │
│ │ │云云,使g○○陷於錯誤,依│時2 分至│8號帳戶 │ │ │ │ │ │ │
│ │ │指示於右列時間先後匯款至右│30分許 │(陳御翎) │ │ │ │ │ │ │
│ │ │列指定帳戶。 │ │ │ │ │ │ │ │ │
├─┼─┼─────────────┼────┼──────┼──────┤ ├─────┼──────┼──────┼───────────────┤
│24│許│107 年7 月24日19時30分許,│107 年7 │國泰世華商業│12萬1,000 元│ │107 年7 月│苗栗縣後龍鎮│9,000 元 │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 │志│經詐騙集團成員以0000000000│月24日19│銀行 │ │ │24日20時31│龍坑里16鄰 │ │,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 │遠│號電話撥打予A○○,佯裝係│時57分至│000000000000│ │ │分許 │156號之10 │ │ │
│ │ │網路購物賣家、郵局人員,向│20時8 分│號帳戶 │ │ │ │ │ │ │
│ │ │A○○佯稱:因工作人員疏失│許 │(陳政維) │ │ │ │ │ │ │
│ │ │誤將其訂單設定為分期約定轉│ │ │ │ │ │ │ │ │
│ │ │帳,會連續扣款12個月,需協│ │ │ │ │ │ │ │ │
│ │ │助解除設定云云,使A○○陷│ │ │ │ │ │ │ │ │
│ │ │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先│ │ │ │ │ │ │ │ │
│ │ │後匯款至右列指定帳戶。 │ │ │ │ │ │ │ │ │
├─┼─┼─────────────┼────┤ ├──────┤ │ │ │ ├───────────────┤
│25│宋│107 年7 月24日19時36分許,│107 年7 │ │9,123 元 │ │ │ │ │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 │亞│經詐騙集團成員以000000000 │月24日20│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琪│號電話撥打予癸○○,佯裝係│時26分許│ │ │ │ │ │ │ │
│ │ │御宿商旅客服人員、銀行人員│ │ │ │ │ │ │ │ │
│ │ │,向癸○○佯稱:因與臺灣銀│ │ │ │ │ │ │ │ │
│ │ │行合作但系統操作疏失誤將其│ │ │ │ │ │ │ │ │
│ │ │設定成VIP 會員,又系統故障│ │ │ │ │ │ │ │ │
│ │ │有在其臺灣銀行帳戶扣款3 千│ │ │ │ │ │ │ │ │
│ │ │2 百元,需協助取消及處理云│ │ │ │ │ │ │ │ │
│ │ │云,使癸○○陷於錯誤,依指│ │ │ │ │ │ │ │ │
│ │ │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指定│ │ │ │ │ │ │ │ │
│ │ │帳戶。 │ │ │ │ │ │ │ │ │
├─┼─┼─────────────┼────┼──────┼──────┼───┼─────┼──────┼──────┼───────────────┤
│26│吳│107 年7 月28日16時35分許,│107 年7 │玉山商業銀行│9 萬9,823 元│不詳 │不詳 │不詳 │不詳 │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 │玉│經詐騙集團成員以0000000000│月28日19│000000000000│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亭│號電話撥打予戊○○,佯裝係│時24分至│2號帳戶 │ │ │ │ │ │ │
│ │ │網路訂購批發商人員、銀行人│26分許 │(曾秀娟) │ │ │ │ │ │ │
│ │ │員,向戊○○佯稱:因超商店├────┼──────┼──────┼───┼─────┼──────┼──────┤ │
│ │ │員刷錯條碼,使其誤多訂一批│ │中華郵政股份│11萬5,831 元│O○○│107 年7 月│臺中市清水區│5 萬5,000 元│ │
│ │ │貨物,需協助排除刷錯條碼問│ │有限公司 │ │ │29日0 時11│忠貞路39號郵│ │ │
│ │ │題云云,使戊○○陷於錯誤,│ │000000000000│ │ │分許 │局 │ │ │
│ │ │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先後匯款至│ │79號帳戶 │ │ │ │ │ │ │
│ │ │右列指定帳戶。 │ │(溫宸誼) │ │ │ │ │ │ │
├─┼─┼─────────────┼────┼──────┼──────┼───┼─────┼──────┼──────┼───────────────┤
│27│王│107 年8 月18日17時37分許,│107 年8 │陽信商業銀行│2 萬123 元 │不詳 │不詳 │不詳 │不詳 │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 │子│經詐騙集團成員以0000000000│月18日18│000000000000│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軒│號電話撥打予甲○○,佯裝係│時10分許│號帳戶 │ │(少年│ │ │ │ │
│ │ │網拍賣家人員、郵局人員,向│ │(黃珮萱) │ │劉○鑫│ │ │ │ │
│ │ │甲○○佯稱:因內部人員作業│ │ │ │取簿)│ │ │ │ │
│ │ │疏失誤設為分期約定轉帳,導│ │ │ │ │ │ │ │ │
│ │ │致帳戶會重複扣款,需協助取│ │ │ │ │ │ │ │ │
│ │ │消云云,使甲○○陷於錯誤,│ │ │ │ │ │ │ │ │
│ │ │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 │ │ │ │ │ │ │ │
│ │ │指定帳戶。 │ │ │ │ │ │ │ │ │
├─┼─┼─────────────┼────┤ ├──────┤ │ │ │ ├───────────────┤
│28│趙│107 年8 月18日17時30分許,│107 年8 │ │4 萬9,123 元│ │ │ │ │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 │家│經詐騙集團成員以0000000000│月18日17│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尉│號電話撥打予d○○,佯裝係│時30分後│ │ │ │ │ │ │ │
│ │ │網拍賣家人員、郵局人員,向│之某時許│ │ │ │ │ │ │ │
│ │ │d○○佯稱:因誤將其設定成│ │ │ │ │ │ │ │ │
│ │ │VIP 會員,會每月扣1 千8 百│ │ │ │ │ │ │ │ │
│ │ │元維持VIP ,如不需要則協助│ │ │ │ │ │ │ │ │
│ │ │取消云云,使d○○陷於錯誤│ │ │ │ │ │ │ │ │
│ │ │,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 │ │ │ │ │ │ │ │
│ │ │列指定帳戶。 │ │ │ │ │ │ │ │ │
├─┼─┼─────────────┼────┤ ├──────┤ │ │ │ ├───────────────┤
│29│黃│107 年8 月18日16時17分許,│107 年8 │ │1 萬7,123 元│ │ │ │ │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 │怡│經詐騙集團成員以0000000000│月18日17│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婷│號電話撥打予U○○,佯裝係│時18分許│ │ │ │ │ │ │ │
│ │ │惡魔殼客服人員、銀行人員,│ │ │ │ │ │ │ │ │
│ │ │向U○○佯稱:因工作人員誤│ │ │ │ │ │ │ │ │
│ │ │將其會員資格設定為超級會員│ │ │ │ │ │ │ │ │
│ │ │,更改設定將造成其銀行存款│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