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92號
聲 請 人 中一電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琪
聲請代理人 王嘉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6 年8月21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8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87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7 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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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2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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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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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游天祿 │聯邦商業銀行桃園分│106年1月10日 │1,400元 │UA五三二五0二│中一│
│1 │ │行 │ │ │八 │電工│
│ │ │ │ │ │ │科技│
│ │ │ │ │ │ │股份│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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