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24號
HLDM,110,聲,24,2021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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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諺君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諺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諺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2 日判處有期徒刑7 月,又因違 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8 年12月12日裁定應 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1 月,合計刑期有期徒刑1 年8 月,在 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9 年1 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 宣告之。但刑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 93條第2 項、第96條分別定有明文。復按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 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則著有規定。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一)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以107 年度原訴字第86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經臺 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108 年度原上訴字第14號判決上訴駁 回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0 8 年度原訴字第61號、108 年度花原簡字第234 號判處有期 徒刑5 月、4 月、5 月確定,嗣經本院以108 年度聲字第90 0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二)因違反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原訴字第99號判處有 期徒刑7 月確定。乃於108 年7 月29日入監接續執行上開應 執行刑,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10 年3 月 28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6日,縮短刑期後 刑期終結日期為110 年3 月12日,此有卷附之法務部矯正署 110 年1 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90198010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 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以及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為憑,因認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核無不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柏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宜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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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