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40號
TTDV,110,司促,140,2021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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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40號
債 權 人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王植熙 


債 務 人 陳碧芳 


債 務 人 柯呈穎 



債 務 人 柯宏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萬零參佰零參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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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