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字第8號
原 告 天晨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安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南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
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5 第1 項第1 款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3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
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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