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429號
TNDV,108,訴,429,2021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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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29號
他造當事人
即 原 告 林中
陳建志
繼 承 人 許璥𧃙
許秋琪
許碧春
許毓芳
許蕙蘘
許鎧欐
許棨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他造當事人聲明承受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繼承人許璥𧃙、許秋琪許碧春許毓芳、許蕙蘘、許鎧欐許棨閎為被告陳峖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按當事人死亡者,應由其繼承人承受訴訟;繼承人於得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規定自明。本件被告陳峖民國109年4月24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許璥𧃙、許秋琪許碧春許毓芳、許蕙蘘、許鎧欐許棨閎,有渠等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附卷足稽,茲據他造當事人即原告聲明渠等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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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