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0年度,127號
TNDM,110,簡,127,2021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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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律勳




上列被告因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
偵字第210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律勳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本院審酌被告王律勳僅因對告訴人洪子軒不滿,竟以足以貶 抑人格及社會評價之言詞對告訴人侮辱,使告訴人之人格尊 嚴及社會形象受損,行為實屬不當;並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 、侮辱之用語、與告訴人之關係,暨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 生活狀況及犯罪後坦認犯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須附繕 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瓊蘭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 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 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萬5 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21075號
  被   告 王律勳 男 2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里0鄰○○路000巷             00號
            (另案在法務部○○○○○○○○○ ○○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律勳洪子軒素有糾紛,詎王律勳竟於民國109年10月2日 晚上某時許,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 聞之臉書網頁上,以其臉書暱稱「曾顏島」之名,刊登內含 洪子軒個人照片及臉書帳號之擷圖照片,並稱「尋人啟事! 不要又給08報警幹你娘。」等語之貼文,辱罵洪子軒,足以 貶損洪子軒之人格尊嚴與社會評價。嗣經洪子軒於翌(3)日 凌晨2時許,在其位於臺南市新營區之住處內發現上開貼文 並報警處理後,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洪子軒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王律勳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洪子軒於警詢時所證述之情節相符,復有被告 臉書擷圖翻拍照片在卷可查,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檢察官 郭 文 俐 謝 旻 霓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莊 涵 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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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