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8年度,1690號
TNDM,108,易,1690,20210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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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易字第169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銘



選任辯護人 黃振銘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9年11月25日所
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銘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上 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 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 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 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此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 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王銘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本良
    法 官 張 菁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幸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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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