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68號
原 告 陳盈璋 (已歿,尚未承受訴訟)
閻秋菊
被 告 邱議賢
訴訟代理人 王韻茹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琴媛
法 官 吳彥慧
法 官 孫淑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千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