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77號
原 告 欣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介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
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9,505,6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71,688元
,扣除原告前已繳交之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
費271,1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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