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法字第7號
聲 請 人 王富貴即財團法人天祥教育基金會(原財團法人天
祥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天祥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天祥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第5、6、7、8、9、10、11、12、14條部分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天祥教育基金會之董事長 ,該財團法人經報奉臺北縣政府(現改制為新北市政府)於 民國88年6月11日以88北府教三字第217095號函設立許可在 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88年7月22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 書(嗣於104年8月17日變更登記,登記簿第86冊第34頁第22 44號)。因財團法人法之修正,乃提請董事會決議通過,修 訂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經主管機關新北市政府教 育局同意變更在案,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裁 定准為必要之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天祥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 第5、6、7、8、9、10、11、12、14條部分(變更詳如附件 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 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 予准許。至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天祥教育基金會捐 助章程之名稱及第1、2、3、4、13、15、16條部分(變更詳 如附件對照表所示),僅係變更名稱、明訂法源依據、文字 酌修、明訂變更許可設立事項程序、增訂章程修訂日期、明 訂章程施行程序,並非財團法人組織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
或維持財團目的、保存其財產所為之必要處分,揆諸首揭說 明,僅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 辦理變更登記,而無需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 裁定之必要,故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