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伯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零玖拾玖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玖佰陸拾壹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三點二二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